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军人军属服务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帮扶原则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使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总额控制、规范实施”的原则,突出救急救难功能,严格帮扶对象和帮扶标准核定,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户籍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的退役军人或工作单位在广元市辖区的退役军人,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关爱帮扶对象: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近两年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或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平时生活奢侈浪费、群众口碑差的;
(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信誉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动态筹集安排,分别单独设立基金专户,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采取年度差额方式补充。
第六条 帮扶项目及标准:
(一)生活帮扶。退役军人因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属实,一年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帮扶;
(二)医疗帮扶。因身患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政策之后,退役军人自付(费)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或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退役军人自付(费)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经评估审核属实,按照住院结算票据个人自付(费)费用的20%给予帮扶,但全年医疗救助总和最高不超过 20000元;
(三)教育帮扶。困难家庭的退役军人子女(含三属)就读公办非义务教育(全日制),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助后仍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属实,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高(职)中不超过2000元、大学不超过3000元的教育帮扶;
(四)住房帮扶。退役军人唯一住房垮塌或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 C、D 级危房的,经评估审核属实,C级危房一次性资金帮扶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一次性资金帮扶不超过5000元;
(五)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优先推荐入驻广元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首次创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因资金困难申请创业贷款的,可按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帮助,但上限不超过5000元;
(六)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属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特殊帮扶。
第七条 每年只享受一种帮扶项目,同时申请多种帮扶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所有帮扶项目在困难发生的自然年度内申报为有效申报,年末跨年度月份可在次年第1季度内申请,本年度已经享受帮扶的不再受理。
第八条 参战或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
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帮扶金额标准和帮扶上限提高5%。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复印件);
(二)本人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社保卡复印件一份,并手写注明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其他材料:
1.生活帮扶需提供低保证明或者生活困难证明、意外事件证明等材料(生活困难证明由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2.医疗帮扶需提供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和收取原件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入院证、出院证;
3.教育帮扶需提供子女或本人学籍证明;
4.创业帮扶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营业执照、项目实施、创业贷款等证明材料;
5.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家属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渠道为:有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无工作单位的,报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十一条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业务分管领导、业务科(股)室会同相关科(股)室、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基金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有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所属单位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二)无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村(居)委会研究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困难与需求评估,确定帮扶方式和标准,出具评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社保卡发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由属地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追缴冒领的基金,且3 年内不得申报帮扶基金,并会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因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关爱帮扶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工作人员不作为,对确有实际困难、提供材料齐全的退役军人不开展关爱帮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挪用、截留、私分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家属的困难帮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元市财政局2021年6月2日印发的《广元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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