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元市财政局印发《广元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广退役军人发〔2024〕26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根据四川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启动《广元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程序,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
(三)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七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筹集。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动态筹集。
(二)基金管理。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采取年度差额方式补充。
(三)适用对象。户籍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的退役军人或工作单位在广元市辖区的退役军人,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
(四)帮扶项目和标准。《细则》明确了帮扶项目和标准。
1.生活帮扶。退役军人因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属实,一年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帮扶;
2.医疗帮扶。因身患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等政策之后,退役军人自付(费)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的,或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退役军人自付(费)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经评估审核属实,按照住院结算票据个人自付(费)费用的20%给予帮扶,但全年医疗救助总和最高不超过 20000元;
3.教育帮扶。困难家庭的退役军人子女(含三属)就读公办非义务教育(全日制),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助后仍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属实,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高(职)中不超过2000元、大学不超过3000元的教育帮扶;
4.住房帮扶。退役军人唯一住房垮塌或经相关部门鉴定属于 C、D 级危房的,经评估审核属实,C级危房一次性资金帮扶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一次性资金帮扶不超过5000元;
5.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优先推荐入驻广元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园,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首次创业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因资金困难申请创业贷款的,可按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帮助,但上限不超过5000元;
6.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属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特殊帮扶。
(五)审批及发放程序。《细则》明确了帮扶项目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社保卡复印件一份,并手写注明开户银行及账号;
2.其他材料:
(1)生活帮扶需提供低保证明或者生活困难证明、意外事件证明等材料(生活困难证明由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2)医疗帮扶需提供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和收取原件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入院证、出院证;
(3)教育帮扶需提供子女或本人学籍证明;
(4)创业帮扶需提供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营业执照、项目实施、创业贷款等证明材料;
(5)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家属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申请渠道。有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无工作单位的,报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4.评审组成员。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业务分管领导、业务科(股)室会同相关科(股)室、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
5.审批流程。审批流程为初审、复审、复核,审批发放。
(1)初审。有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所属单位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无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村(居)委会研究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2)复审。有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复审;无工作单位的困难退役军人,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复核。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困难与需求评估,确定帮扶方式和标准进行确定后,出具评审意见;
(4)审批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由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社保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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