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您好!我局收到您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来“咨询带病退伍补助的办理问题”的来信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相应的解释和答复: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民政部《关于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对“军队医院证明”作了应用性解释,即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如您符合以上条件,请将相关档案资料拿到所属乡镇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上报。
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6月13日10:30电话告知您,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6091867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关注和支持!
苍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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