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震: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我局已安排专人与您电话沟通,现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有所放宽。依据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如您在军队改革期间转业,所在单位被确认为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您可以选择在广元市城区安置,也可选择回原籍安置,还可以选择到您妻子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以上回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直接与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就业科联系(联系电话:0839-3282257)。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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